第九章 附 則
法律、行政法規中的附則,是附在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后面的規則,即在總則和分則規定以外的其他規定。它是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同其總則和分則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附則的內容一般是在立法中不宜放在總則和分則中的一些規則,以及在總則和分則中不便解釋或者不便列舉的一些附帶性的規定。附則同總則一樣,在分章的法律、行政法規中是明示的,通常是作為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后一章。在不分章節的法律、行政法規中雖然也存在附則的規定,但不出現“附則”的字樣,有關附則的內容一般也都放在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后部分。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釋義與適用指導】 本條是關于規范證件式樣的授權規定。
授權,是指把權力委托給他人或者機構代為執行的法律制度。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并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即職權法定,不得越權。職權法定是對行政機關權力來源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的權力必須是法律授予的。這是由人民與政府的關系的本質要求所決定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職權是人民通過立法授予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享有多大職權,行政機關才能行使多大職權,凡是法律沒有授予的權力,行政機關一概無權行使,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就是違法。正因為行政機關的職權是人民通過立法授予的,所以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有限的,并且是受法律約束的。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行政機關與其他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權力、各級行政機關之間的權力和職責,都有分工。各個權力主體必須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行使權力,在縱向上、橫向上都不得超越職權,這樣才能保持權力主體分工明確、職權清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律上的授權應當遵循三條原則:一是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二是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三是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制定本條關于規范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式樣的授權規定和執行本條的規定,同樣必須嚴格遵循這三條原則。
一、關于授權的目的和范圍
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既是本條例的立法目的,也是本條授權規定的根本目的。從本條規定的授權范圍來看,也是明確的,即: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根據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據此,將三個行政許可證件的式樣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各部門職責分工有關規定的,也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規定的。
保安服務許可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申請人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的允許沒立保安服務公司的有效證件,也是保安服務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開展保安服務活動的有效證件。
保安培訓許可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從事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保安培訓單位核發的允許開展保安培訓的有效證件。
保安員證,是經保安培訓按照有關培訓教學大綱,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保安員,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的允許保安員上崗開展保安服務的有效證件。
二、關于被授權的機關及其職權
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本條的這一規定包括以下三層含義:一是被授權的機關是國務院公安部門,即:只有國務院公安部門才有權規定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對這“三證”的式樣作出規定;二是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即: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本條的規定只是規定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其他證件的式樣不屬于本條規定的授權范圍,也不能超出本條規定的“三證”式樣的范圍;三是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必須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式樣進行制作,即:只有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上述“三證”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則,其制作的“三證”是無效的。從本條上述這三層含義不難看出,這種授權具有***性和排他性的特點。
三、被授權機關不得轉授權力
轉授權力,是指被授權機關將法律授予的職權再度轉移。這是一種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即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被授權機關不得轉授權力,這是由依法行政、合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所決定的。我們所說的職權法定原則,應當涵蓋行政機關的全部活動,不僅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即對行政相對人的執法活動,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即制定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的活動。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法律依據對行政相對人的執法,造成的損害是局部、個別的;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對象是普遍的,一旦違法,造成的損害相應也是普遍的。例如,個別部門和基層政府沒有法律授權就擅自規定收費項目,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為自己創設罰款或者攤派權力,限制、剝奪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權益等,都是抽象行政行為違反職權法定原則所造成的。對于行政機關來說,職權即是權力,也是義務和責任。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的權力,同時也賦予行政機關的義務和責任,即:法定的職權、義務和責任必須履行,既不能放棄,也不能轉移。合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要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和責任,否則就是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降低了行政效能,影響政府的形象和信譽。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不作為造成的損害有時甚至超過濫用權力,特別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不作為,其損害不是個別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兇此,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本條規定,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這一授權規定中的職權只能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行使,其他任何部門、機關單位或者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作出規定,因而不能將其職權再轉授出去。